執行本計畫所需活動之團體帶領費或協同帶領費。
經費列報:
1. 團體帶領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2,000元)。
2. 協同帶領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元)。
3. 惟經費核定表註明定額補助金額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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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領)據【格式參見柒、常用核銷空白表單表2】或印領清冊【格式參見柒、常用核銷空白表單表6】(皆應註明講座現職服務單位;同時段多人領取時,請註明原因)。
2. 課程表(應註明授課日期、課程名稱、起迄時間、講師姓名及講座現職服務單位等)。
3. 如以劃撥入帳撥付者,得檢附轉帳金融機構等之簽收或證明文件,免請受款人於印領清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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