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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核定口譯費新臺幣2萬4,000元(辦理國際研討會,新臺幣2,000元x8小時x1.5倍)。
現場有委請翻譯社派人擔任現場口譯人員總共6小時,事後付款3萬元給翻譯社,也取得翻譯社開立之統一發票,請問應如何核銷口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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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七、口譯費:逐步口譯費,比照國內講師鐘點之1.5倍至2倍費計算。同步口譯費,比照國外講師費之1.5倍至2倍計算。
2. 依前述規定,按受補助單位所提供之課程表之現場口譯時間6小時之1.5倍核算可請領之口譯費為新臺幣1萬8,000元,由於實際支付新臺幣3萬元已超過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1萬8,000元),故口譯費僅能核銷新臺幣1萬8,000元,而超過部份新臺幣1萬2,000元應列入自籌款。
3. 核銷時,應檢附1. 收據或統一發票(應詳列各品項之名稱、單價、數量與總價)。2. 課程表(應註明授課日期、課程名稱、起迄時間、講師姓名及講座現職服務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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