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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費可否包含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提撥勞退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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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十四、專業服務費(四):受僱者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其應由雇主負擔及就本補助專業服務費所衍生之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部分,由接受補助單位自籌。支領專業服務費之接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為受僱者辦理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並應覈實撥付專業服務費。
2. 另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十三、專案計畫管理費、(二)乙類:申請補助專業服務費者,得申請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整,且不列入甲類5%額度計算。
3. 綜上所述,除經費核定表另有補助「專案計畫管理費-乙類」項目者,可申請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提撥勞退準備金外,其餘應由接受補助單位自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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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該專業人員在職月份為3月-12月,請問年終獎金如何計算?
2. 如果該專業人員3月中才到職且12月份又有病事假扣薪,請問是否會影響年終獎金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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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十四、專業服務費(三)之規定:專業人員年終獎金計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當年1月31日前已在職人員至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1.5個月之年終獎金;2月1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12月1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辦理。由於該專業人員一整年之實際在職月數僅為10個月,故該專業人員之年終獎金係以12月份所支給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乘上1.5個月再乘上10/12。
2. 因年終獎金之計算係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雖3月中才到職雖未滿一個月,但依注意事項規定:「所稱實際在職月數,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故仍以一個月計算;又12月病事假扣薪僅影響12月份之當月薪資金額計算,並不影響計算年終獎金,故當年該專業人員之年終獎金係以12月份所支給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乘上1.5個月再乘上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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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途中人事異動,對於7月25日離職的A員而言,其7月份的薪資該如何計算?
2.另接任B員於7月17日到職,那7月份的薪資該如何計算?
3.又B員於8月有請事假5日,其8月份的薪資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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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十四、專業服務費(三)之規定: 專業人員中途離職,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故於7月25日離職的B員,其當月補助薪資=當月全月俸給總額/該月全月之日數x實際在職日數=當月全月俸給總額x25天/31天。
2. 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年11月15日 勞動2字第 1020083156號函規定: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曆日數或一律以30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約定1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 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 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故於7月17日到職接任B員可依勞動契約所約定之計算方式計薪,其當月補助薪資=當月全月俸給總額/該月全月之日數x實際在職日數=當月全月俸給總額x15天/31天;惟接任之B員當月可請領之補助薪資=當月全月俸給總額x6天/31天。
3. B員可依前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年11月15日 勞動2字第 1020083156號函規定,依勞動契約所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當月之病事假扣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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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人員可否支領臨時酬勞費?若以現有職員於非上班時間支援補助計畫辦理的活動,是否可以報支臨時酬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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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臨時酬勞費指為辦理短期或特定業務遴用臨時人員辦理相關勞務,或遴用臨時專業人士協助進行學術研究、服務所支給之費用屬之。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不得重複支領臨時酬勞費,應另聘臨時工作人員方得支領。
2. 受補助單位未領專業服務費的專職人員於非上班時間支援活動,似為實質加班情事,不宜由臨時酬勞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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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講師費若由本計畫領有服務費之專職人員擔任課程活動之講師的話,可否請領講座鐘點費?
2.若由本計畫領有服務費人員在假日擔任課程活動之講師的話,可否請領講座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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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二、講座鐘點費:每節最高新臺幣2,000元…(略以)。自108年度起已刪除講座鐘點費內外聘標準之規定,一律以每節最高新臺幣2,000元辦理核銷。在本計畫下領有服務費之專職人員,不得重複支領講座鐘點費,應由受補助單位未領專業服務費的專職人員方得支領。
2. 不可以,在本計畫下領有服務費之專職人員,於非上班時間(例如:假日或個人休假)支援課程活動,似為實質加班情事,不宜由講座鐘點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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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之計算方式?如果專案服務人員在11月底前離職是否還可以請領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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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十四、專業服務費(三)之規定:專業人員年終獎金計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當年1月31日前已在職人員至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1.5個月之年終獎金;2月1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12月1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辦理。
2. 依上述規定,若該專案服務人員12月1日前已離職者,則無法請領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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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專業服務費有核定補助1位社工員,其中A員1至6月每月支領補助經費3萬4,916元(至12月份仍在職,也繼續執行本計畫,但7至12月薪資每月支領3萬4,916元則改列為自籌款),7月份起改由B社工師每月支領補助經費3萬6,911元,請問A社工員與B社工師是否皆可支領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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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十四、專業服務費(三)之規定:專業人員年終獎金計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當年1月31日前已在職人員至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1.5個月之年終獎金;2月1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12月1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辦理。
2. 雖然A社工員12月1日仍在職且也繼續執行本計畫,但自7月份起即非為補助人力,因而無法領取年終獎金;B社工師因於7/1-12/31期間執行本計畫,符合規定12月1日仍在職,故B社工師可請領年終獎金,其年終獎金係以12月份所支給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乘上1.5個月再乘上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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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計畫只補助人力1名,原甲員於2/1~7/31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而委請乙員代理。請問兩人是否皆可請領年終獎金?
2.補助計畫只補助人力1名,原甲員於10/1~至隔年3/31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而委請乙員代理。請問兩人是否皆可請領年終獎金?
3.是否違反補助人力1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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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十四、專業服務費(三)之規定:專業人員年終獎金計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當年1月31日前已在職人員至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1.5個月之年終獎金;2月1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12月1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辦理。
2.另依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六、年資採計如下:(二)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
3.故甲員因2/1~7/31申請育嬰留停,故實際在職月數僅為6個月,則甲員之年終獎金係以12月份所支給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乘上1.5個月再乘上6/12;乙員因僅於2/1-7/31期間執行本計畫,依規定12月1日未在職,因而無法請領年終獎金。
4. 依前述規定,故甲員當年度因10/1~12/31申請育嬰留停,故實際在職月數僅為9個月,則甲員之年終獎金係以9月份所支給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乘上1.5個月再乘上9/12;而乙員因代理於10/1-12/31期間執行本計畫,符合規定12月1日仍在職,故乙員亦可請領年終獎金,其年終獎金係以12月份所支給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乘上1.5個月再乘上3/12。
5.甲員及乙員之年終獎金皆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未有違反補助人力1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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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專業服務費時,匯款證明和印領清冊擇一檢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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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之規定:專業服務費核銷時,應檢附「1.收(領)據或印領清冊。2.學歷證明文件。」,但如以劃撥入帳撥付者,得檢附轉帳金融機構等之簽收或證明文件,免請受款人於印領清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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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費是否以年底的整年度扣繳憑單核銷即可,還是要每月的簽領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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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專業服務費核銷時,應檢附「1.收(領)據或印領清冊。2.學歷證明文件。」故核銷時不需提供整年度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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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費核銷時要附扣繳憑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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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 個人所得部分(如:專業服務費、出席費、講座鐘點費、翻譯費、口譯費、撰稿費及臨時酬勞費等)規定,核銷時免附扣繳憑單或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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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專業服務費有特別規定表單格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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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專業服務費有提供印領清冊之參考表格【格式參見柒、常用核銷空白表單表3】。建議至少應包括服務人員實領薪資(含補助及自籌)、代扣款項、實領淨額、服務期間、服務人員簽章等欄位,另註明年終獎金計算方式(含單價、工作月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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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計畫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專業服務費補助基準(三):「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者,惟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依據上述規定,請問下列二種情形是否符合?
1. 105年12月31日以前在其他單位任職的社工員於106年起轉換至本會工作並執行補助計畫?
2. 105年12月31日以前即在本會任職並執行補助計畫,但109年起執行不同案號的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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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十五、領取專業服務費之專業人員資格條件(三)之規定:規定「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係指為同一雇主同一單位下,若原社工員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職且有執行相關補助計畫者,即可免受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計畫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十六、領取專業服務費之專業人員資格條件(三)之規定要求。
1. 針對105年12月31日以前在其他單位任職;於106年起轉換至本會工作並執行補助計畫的社工員,未符合專業服務費補助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十六、領取專業服務費之專業人員資格條件(三)但書規定資格,故申請單位仍比照新制規定於申請計畫或核銷時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 如若是105年12月31日以前即在本單位任職並執行補助計畫之社工員,雖109年執行不同案號的補助計畫,仍符合專業服務費補助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十六、領取專業服務費之專業人員資格條件(三)但書規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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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業服務費中,如果該名社工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有關社工員的薪資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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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十四、專業服務費:核發原則如下:(一) 1.參考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採薪點折合率換算(依行政院107年1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000011號函,薪點折合率每點為124.7元),建構依年資、學歷、執照、執行風險業務等級等階梯式之專業服務費補助制度(如附件三之一)。2.為使社工專業久任,促進社工專業發展,規劃社工人員薪資隨年資增加,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一次,增加8薪點(997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晉陞至第7階。社會工作人員以280薪點(3萬4,916元)起聘,社工督導以328薪點(4萬901元)起聘。3.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增加16薪點(1,995元);社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增加16薪點(1,995元),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增加16薪點(1,995元),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增加32薪點(3,990元),惟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與社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僅得擇一補助。
2.依前述規定,該社工員每月可領取新臺幣3萬6,911元(280薪點+16薪點),惟核銷時,需檢附學歷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書及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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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每月補助薪資僅為新臺幣3萬4,916元,當專業人員實際薪資為新臺幣3萬6,000元時,請問:
1.核銷服務費時,每月可核銷金額是新臺幣3萬6,000元?還是新臺幣3萬4,916元?
2.計算該專業人員可申請補助之年終獎金是以新臺幣3萬6,000元X1.5個月?還是新臺幣3萬4,916元X1.5個月?
3.如果該員實際年終獎金為6萬元,則可核銷多少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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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業人員每月實際薪資為新臺幣3萬6,000元時,由於已超過核定補助金額新臺幣3萬4,916元,故當月服務費僅能核銷新臺幣3萬4,916元,而超過部份新臺幣1,089元應列入自籌款。
2.專業人員之年終獎金,原則上係以12月份所支給待遇標準(新臺幣3萬6,000元)為年終獎金之計算基準,由於已超過核定補助金額(新臺幣3萬4,916元),因此,應以新臺幣3萬4,916元為基準計算可請領之年終獎金補助款(新臺幣3萬4,916元X 1.5個月)。
3.依前述規定,該員之年終獎金為5萬2,374元係以12月份所支給待遇標準(新臺幣3萬4,916元)為計算基準乘上1.5個月,由於實際年終獎金6萬元已超過核定補助限額新臺幣5萬2,374元,故年終獎金僅能核銷新臺幣5萬2,374元,而超過部份新臺幣7,626元應列入自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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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費的12月份薪資及年終獎金實際撥款有跨年的問題,請問受補助單位在核銷時,要如何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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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1日仍在職之專業人員即可請領年終獎金,因此12月2日即可估列請款金額,如因人員事病假致實際支付薪資與估列金額有差異時,受補助單位則應自動繳回溢估之金額。
2.業務單位承辦人若要保障領取服務費的專業人員是否確實有拿到年終,後續也可以視情況請受補助單位補上轉帳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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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上半年度是否可以先按月份比例核銷社工員當年度一半的年終獎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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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十四、專業服務費(三)之規定:專業人員年終獎金計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當年1月31日前已在職人員至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1.5個月之年終獎金;2月1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12月1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辦理。
2.依前述規定,年終獎金係年終結算給予員工之獎金,且上半年尚無法確定該名社工員於12月1日是否仍在職,又上半年度應無此費用支出之實際狀況下,故不得預先核銷上半年社工員之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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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員甲於年度中調薪2次,請問其年終獎金的限額是以整年的平均薪資為基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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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業人員年終獎金計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當年1月31日前已在職人員至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1.5個月之年終獎金;2月1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12月1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辦理。
2.依前述規定,若社工員甲如為調高薪資時,則該員之年終獎金係以12月份所支給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乘上1.5個月,而非以整年的平均薪資為基準。
3.若社工員甲如為調減薪資時,則該員之年終獎金應按調薪前後的月份比例按調薪前後之基準換算年終獎金。舉例來說,假設社工員1-10月之月薪為3萬5,913元,11月中調減薪資至3萬4,916元,則其年終獎金5萬3,620元(=3萬5,913元X1.5個月X10/12+ 3萬4,916元X1.5個月X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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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受補助單位每月核銷社工員的薪資3萬4,916元,但實際僅為社工員投保3萬,300元的投保金額,請問:在此種情況下,每月補助金額是3萬4,916元?還是3萬,300元?還是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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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十四、專業服務費(四):…(略以)支領專業服務費之接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為受僱者辦理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並應覈實撥付專業服務費。
2.若當月投保金未達申請補助金額3萬4,916元時,則僅補助至受補助單位當月投保之金額。如發現受補(捐)助單位未投保,應通報法規主管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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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之勞健保投保級距應包含之薪資範圍有哪些?異動時,又需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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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保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按機構人員的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因此除了底薪外,加班費、各項津貼及獎金等,只要屬於因工作獲得的報酬,都必須要併入月薪總額計算。
2.投保薪資調整之計算:投保單位幫機構人員申報投保薪資調整時,應計算員工前三個月實際薪資所得總額的平均值,對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適當級距。
3.員工的月薪資總額於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月薪資總額於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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