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
壹、計畫依據
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
二、行政院 107 年 7 月 25 日院臺教字第 1070182548 號函核定「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107 111 年) 」 。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四、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六、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許可及管理辦法。
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八、衛生福利部 107 年 12 月 20 日核定修正 「 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 」 。
貳、計畫目標
一、回應整體 社會與經濟發展需求,強化雇主提供職場友善育兒環境,以利企業永續經營及國家發展。
二、協助企業、機關(構)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或人員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落實近便性的照顧,得以兼顧就業與育兒。参、規劃單位: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肆、執行單位:各級政府
伍、實施期程:109 年 3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陸、實施對象:政府機關(構)、公司、非政府組織。
一、政府機關(構)係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地方機關(構)、行政法人及非屬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
二、公司指依公司法成立或登記之公司。
三、非政府組織為政府機關(構)、公司以外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核准登記之法人、團體、商號、有限合夥、私立醫療機構及立或核准登記之法人、團體、商號、有限合夥、私立醫療機構及其他私立機構。其他私立機構。
柒、適用範圍:政府機關(構)、公司、非政府組織員工之子女及孫子女。
捌、權責分工
一、規劃單位權責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訂定托兒設施或措施設置規範及法令解釋。
(二)勞動部:規劃與推動及補助企業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劃、推動及獎勵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關(構)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
二、執行單位權責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托育服務提供單位之輔導、管理、監督、檢查及評鑑。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宣導、補助及獎勵企業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協助調查及評估托育需求。
(三)各級政府機關人事機構:調查政府機關(構)員工托兒需求、推動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辦理獎勵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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