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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講師鐘點費想詢問:
1. 106年是否已經取消視授課者學經歷而決定鐘點費之規定?
2. 講座鐘點費是否一律皆以新臺幣2,000元核銷?
3. 若課程為20分鐘及60分鐘可請領多少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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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講座鐘點費核銷時,自106年度起已取消視授課者學經歷而決定鐘點費之規定,所以核銷時,不必再檢附講師學經歷證明。
2. 依本部/本署108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拾壹/陸、綜合項目二、講座鐘點費:每節最高新臺幣2,000元,國外聘請者每節最高新臺幣2,400元;專題演講費每節新臺幣1,000元至新臺幣2,000元。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3. 依前述規定,自108年度起已刪除講座鐘點費內外聘標準之規定,所以核銷時,講座鐘點費不再區分內外聘標準,一律以每節最高新臺幣2,000元辦理核銷。前述金額為最高補助金額,若核定表針對鐘點費支領金額有詳細規定時,則請領補助金額應以核定表規定為主。
4. 若課程時間為20分鐘,因未滿授課時間每節50分鐘之半數(即25分鐘),故不得請領講座鐘點費;若課程時間為60分鐘,因授課時間已達50分鐘,但未達75分鐘(即50分鐘加25分鐘),故僅能申請1節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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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核銷講座鐘點費?授課講師可否再報核交通費、住宿費及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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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講座鐘點費核銷時,應檢附「1.收(領)據或印領清冊。2.課程表(含授課日期、課程名稱、起迄時間、服務單位及講師姓名)。」如以劃撥入帳撥付者,得檢附轉帳金融機構等之簽收或證明文件,免請受款人於印領清冊簽名或蓋章。
2. 外聘講座之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可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附則5」【參見陸、附錄4】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在「國內旅費」項下覈實支給;惟屬差旅費性質之膳費,依行政院103年7月7日院授主預字第10301016969號函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已刪除,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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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協會理事長擔任講師是否能請領講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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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本部/本署108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拾壹/陸、綜合項目二、講座鐘點費:每節最高新臺幣2,000元,國外聘請者每節最高新臺幣2,400元;專題演講費每節新臺幣1,000元至新臺幣2,000元。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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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費若由本計畫領有服務費之專職人員擔任課程活動之講師的話,可否請領講座鐘點費?
若由本計畫領有服務費人員在假日擔任課程活動之講師的話,可否請領講座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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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本部/本署108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拾壹/陸、綜合項目二、講座鐘點費:每節最高新臺幣2,000元…(略以)。自108年度起已刪除講座鐘點費內外聘標準之規定,一律以每節最高新臺幣2,000元辦理核銷。在本計畫下領有服務費之專職人員,不得重複支領講座鐘點費,應由受補助單位未領專業服務費的專職人員方得支領。
2. 不可以,在本計畫下領有服務費之專職人員,於非上班時間(例如:假日或個人休假)支援課程活動,似為實質加班情事,不宜由講座鐘點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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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專題演講時,如何報核演講者和與談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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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演講者請依本部/本署108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拾壹/陸、綜合項目二、講座鐘點費:「每節最高新臺幣2,000元,國外聘請者每節最高新臺幣2,400元;專題演講費每節新臺幣1,000元至新臺幣2,000元。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規定辦理。
2. 與談人則另依本部/本署108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拾壹/陸、綜合項目八、邀請專家學者出席費規定:「最高標準每次會議為新臺幣2,500元,受補助單位人員出席該受補助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但如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非工作協調性質之會議,且屬未支薪者不在此限」規定辦理。
3. 惟若經費核定表核有補助金額上限,則依核定表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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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中有場2小時的綜合座談會,邀請5位專家共同討論特定議題,前一小時由其中一位講師做專題演講,後一小時由所有專家學者進行討論,請問:
1. 該位講師應該請領講座鐘點費?還是出席費?
2. 其餘4位專家應該請領講座鐘點費?還是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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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演講者請依本部/本署108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拾壹/陸、綜合項目二、講座鐘點費:「每節最高新臺幣2,000元,國外聘請者每節最高新臺幣2,400元;專題演講費每節新臺幣1,000元至新臺幣2,000元。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規定辦理。
2. 依前規定,申請鐘點費適用對象為實際授課之人員,後一小時如就課程計畫範圍討論,並由講座針對問題講解指導,則其講座可以依規定支給講座鐘點費;其餘4位專家學者因不具授課性質,僅得請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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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們每節課給講師的講座鐘點費是新臺幣2,000元,可是計畫核定表上之講師鐘點費(每節最高補助新臺幣1,200元),請問核銷時,應如何填寫黏貼憑證上的金額欄位應該填新臺幣2,000元?還是新臺幣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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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於本計畫核定表之講座鐘點費(每節最高補助新臺幣1,200元),故實際辦理核銷時,應依核定表之請領每節最高補助新臺幣1,200元。
2. 若實際支付給講師每節新臺幣2,000元時,由於支領金額已超過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1,200元,則僅可請領補助金額新臺幣1,200元,超過的部份(新臺幣800元)須由單位自籌。
4. 如果核銷憑證金額中有部分申請補助金額及部分由單位自籌者,除應將原始憑證正本黏貼在黏貼憑證用紙下方外,黏貼憑證上的金額欄位應該填新臺幣2,000元,並於備註欄位註明:補助款新臺幣1,200元;自籌款新臺幣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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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講座鐘點費印領清冊上的服務單位一定要填嗎?如果講師已經退休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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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規定:講座鐘點費說明1:請於領據註明內、外聘或講座現職服務單位、授課名稱。
2. 依前述規定,因現在已取消講師內外聘之請領規定,故需填寫上講師服務單位,若講師已經退休,則填寫退休單位並備註已退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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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部分(如出席費、講師鐘點費及臨時工資等),核銷時應檢附所得扣繳憑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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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 個人所得部分(如:專業服務費、出席費、講座鐘點費、翻譯費、口譯費、撰稿費及臨時酬勞費等)規定,核銷時免附扣繳憑單或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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