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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人員年終獎金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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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構服務費補助額度試算表僅用於計算依各類別補助金額之1.5個月為上限,核銷補充保費時,仍應以實際發放年終獎金金額與申請補助款情形計算補充保費金額。
2. 例如:A人員(甲類人員)年終獎金實際發放金額為新臺幣4萬元,已超過本計畫補助因年終獎金所產生之補充保費新臺幣430元(=新臺幣1萬5,000元X1.5月X1.91%),故只能以新臺幣430元申請補助款;反之,若A人員年終獎金實際發放金額僅為新臺幣1萬元時,由於實際發放金額(新臺幣1萬元)小於補助金額(新臺幣1萬5,000元),就以實際發放年終獎金所產生之補充保費新臺幣191元(=新臺幣1萬元X1.91%)申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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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有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請問:
1. 是否可以比照「專案計畫管理費-甲類」之核銷方式,核銷時以支出明細表辦理核銷?
2. 該要附上什麼憑證?是以繳費的那張補充保費繳費收據影本附上即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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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核定補助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而非「專案計畫管理費-甲類」時,則應檢附繳費收據正本辦理核銷。
2. 原則上,應檢附補充保費繳費收據正本,惟若同一張繳費單尚有繳納其他筆補充保費時,應註明本計畫該次核銷之金額;或者,亦可由受補助單位加填支出科目分攤表,並檢附補充保費繳費收據影本(請參考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之範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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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有補助「專案計畫管理費-甲類」,想請問核銷時:
1.是否可以核銷支付講座鐘點費或出席費所產生之補充保費?
2.是否一定要檢附補充保費繳費收據正本?還是以編具支出明細表方式核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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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於專案計畫管理費-甲類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郵資、攝影、茶水、文具、補充保險費、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申請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行政審查費及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之費用。故因支付講座鐘點費或出席費所產生之補充保費可於「專案計畫管理費-甲類」項下支應。
2. 另依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規定,報核時,應檢附支出費用明細表辦理結報,相關支用單據(如水、電費收據等)則由受補助單位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9條自行保管。因此,受補助單位可以填具支出明細表方式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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