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申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如丙類社工員當月服務日數滿15日以上,當月薪資總額新臺幣2萬0,962元,請問自籌經費如何計算?
|
1. 依本署108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伍、身心障礙福利二、補助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二)補助原則6.規定:「申請補助月數每年最高得為12個月;接受補助人員當月服務日數滿15日以上,服務費發給1個月,未滿15日者,發給二分之一。」同伍、身心障礙福利二、補助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三)補助項目及標準3.丙類規定:「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1萬3,000元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1,000元。」
2. 因該員服務日數滿15日,服務費發給1個月。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應達新臺幣1萬3,000元,該月薪資總額新臺幣2萬0,962元,應先達自籌款標準新臺幣1萬3,000元後,最高可請領新臺幣1萬1,000元之補助款,故本案當月可申請補助經費為新臺幣7,962元(為新臺幣2萬0,962元-新臺幣1萬3,000元);而自籌款新臺幣1萬3,000元。
|
2
|
承上題,如丙類社工員當月服務日數未滿15日以上,當月薪資總額為新臺幣8,000元,請問自籌與補助經費如何計算?
|
因該員服務日數未滿15日,依前述規定,其服務費應發給二分之一,當該社工員當月薪資總額為新臺幣8,000元時,應先達自籌款標準新臺幣6,500元(為新臺幣1萬3,000元x1/2)後,最高可請領新臺幣5,500元(為新臺幣1萬1,000元x1/2)之補助款,故其當月可申請補助經費為新臺幣1,500元(=新臺幣8,000元-新臺幣6,500元);而自籌款新臺幣6,500元。
|
3
|
請問今年核銷機構服務費時,是否還需檢附1-12月份受僱者勞健保或勞退準備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
1. 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 投保資料,核銷時免附受僱者勞健保或勞退準備金之相關證明文件。但當地方政府承辦人有審查需求時,必要時仍需提供1-12月份受僱者勞健保或勞退準備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2. 惟依本署108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三、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福利服務(二)補助原則6.規定:「申請專業服務費補助單位,如未依規定為受僱者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退準備金者,本署不予補助。」
3. 又本署108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伍、身心障礙福利二、補助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二)補助原則4.規定:「申請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撥勞退準備金或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本署不予補助,主管機關應輔導改善後,自完成改善當月起予以補助。如因領取勞工保險退休給付無法再加入勞工保險,但已加入職業災害保險,得予補助。」
|
4
|
請問核銷機構服務費時,是否有規定每月薪資一定要以金融機構轉帳匯款方式進行嗎?
|
1. 依據本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八、財務處理:(四)會計作業:4.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包括本署補助及接受補助單位之自籌部分,屬社會福利機構服務費及社區居住服務費,並應檢附金融機構簽收薪資入帳明細資料)、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2. 依前段規定,核銷機構服務費時,除應檢附印領清冊外,並應檢附金融機構簽收薪資入帳明細資料。因此,辦理每月薪資之發放,應以金融機構轉帳匯款方式進行為原則。
|
5
|
本機構是最近一次評鑑為優等之機構,因此,依核定表每人每月服務費補助金額可增加10%,如果本機構人員的薪資皆滿足本月自籌薪資,請問核銷每月服務費之印領清冊上之申請補助金額可否直接填寫增加10%的金額?還是要分成二欄來申請補助款?
|
1. 若為評鑑優等之機構,且核銷時機構人員當月薪資皆滿足自籌薪資規定,則於每月服務費印領清冊之「申請補助金額」欄位中直接填寫增加10%後的金額即可。
2. 以補助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為例,申請甲類人員,原規定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如為評鑑優等之機構,則每人每月補助直接調整為新臺幣1萬6,500元(為新臺幣1萬5,000元x(1+10%))。
|
6
|
機構人員之勞健保投保級距應包含之薪資範圍有哪些?異動時,又需如何處理?
|
1. 勞保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按機構人員的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因此除了底薪外,加班費、各項津貼及獎金等,只要屬於因工作獲得的報酬,都必須要併入月薪總額計算。
2. 投保薪資調整之計算:投保單位幫機構人員申報投保薪資調整時,應計算員工前三個月實際薪資所得總額的平均值,對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適當級距。
3. 員工的月薪資總額於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月薪資總額於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
|
7
|
申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我們兩位人員離職了,有找兩位資格相同的人員來替補,他們可以申請補助款嗎?
|
1. 依據本署108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伍、身心障礙福利二、補助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二)補助原則8.規定:「受補助單位因服務人員異動或資格改變時,應於當年度12月底前檢具其學經歷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於原核准補助額數內調整運用。」
2. 依前述規定,原補助人員離職後,後面遞補人員需於當年度12月底前檢具其學經歷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可於原核准補助額數內調整運用,惟應注意係從任職月份起補助,中途月份如果未有適合人員再職,該期間不得補助。
|
8
|
依照規定「接受補助人員當月服務日數滿十五日以上,服務費發給一個月,未滿十五日者,發給二分之一。」,上述之十五日是否包含假日?
|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正職人員於周休二日仍有薪水,故應以當月未上班天數(如:申請病事假扣薪之天數),以判斷當月服務日數是否滿十五日以上,爰該規定之十五日應包含勞基法規範所賦予勞工之休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6~38條)。
|